■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海口男子刘某背着妻子李某,与婚外恋女子王某交往,其间向王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刘某的婚外情被李某发现后,向李某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记录了刘某向王某赠与了上万元。李某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刘某所赠与的1.2万余元。然而,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只判决认定154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男子婚内出轨引发家庭危机
2024年,女子李某与男子刘某登记结婚。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了另一女子王某。刘某在与王某的交往中,持续展现其“单身”身份。刘某不仅提供了显示婚姻状态为“离异”的户口本照片,其抖音账号的个性签名也一度改为“故事缺酒,也缺你”,进一步加深了其单身的假象。在此背景下,王某开始与刘某交往。
在此期间,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包括520元、300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刘某的这段婚外情最终被李某发现。李某在愤怒与心痛之余,着手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她根据丈夫刘某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扫码乃至现金等多种方式,共计向王某赠与了1.2万余元。
事发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刘某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全部款项1.2万余元。
法院判决:有证据证明的1540元赠与行为无效
在庭审中,王某坚称她是善意相对人,在交往中完全不知晓刘某已婚的事实,是被欺骗的一方。她还借了3000元给刘某,该金额已超过了刘某的赠与额,因此她无需返还。刘某在庭上承认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其和李某坚称赠与总额远不止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的1340元。刘某作为赠与人,当庭承认了更多笔的现金和扫码赠与。
琼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恋情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除有明确微信转账记录的1340元外,李某主张的其他赠与均无收据、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仅凭刘某单方陈述,不予采信。王某向刘某转账的3000元备注为“借款”,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可其借款性质。该金额已超过法院认定的赠与额,因此王某无需再行返还。琼山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向王某赠与1340元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出示200元的微信红包截图以及相关聊天记录作为新的证据,但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刘某的单方自认和夫妻二人的陈述,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自认虽有一定效力,但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尤其在另一方坚决否认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海口中院在1340元的基础上,仅采纳了有截图佐证的200元红包,将赠与总额认定为1540元。但王某向刘某转账的3000元已覆盖刘某向王某赠与的1540元,王某无需再向李某返还案涉赠与财产。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自认无客观证据印证时证明力薄弱
针对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进行了解读。
陈积祯表示,自认在民事诉讼中特指当事人对不利事实的承认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在法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并不能无条件地被采信。尤其是当这种自认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且没有客观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视听资料等)加以印证时,其证明力是薄弱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在法庭上自己承认的事实就一定会被采纳。但涉及处分他人权益或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自认”,其效力可能大打折扣。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证明力,而非单方陈述。
陈积祯指出,针对该案中王某“不知刘某已婚”的抗辩,法院明确表示,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是法律对行为本身的否定性评价,这与接受赠与的一方是否知情、是否善意无关。因此,王某是否“被骗”,并不改变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性质。当然,这也不影响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独立判断。
陈积祯提醒,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立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诉请确认无效并请求返还。这是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稳定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