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何海东 通讯员 李娜 陈飞
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法定权利,但实践中该项权利的行使经常受阻。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与公司的配合义务,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情:股东起诉公司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获法院支持
某某电子商务公司系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成立以来,从未向某某电子商务公司披露经营及财务状况,既未按章程召开股东会,也未进行利润分配。
为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某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资料,并指定了查阅地点与期限。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申请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也未提供任何资料供某某电子商务公司查阅。
多次沟通无果后,某某电子商务公司遂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治理等权利的基础,依法应予保护。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但须履行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该案中,某某电子商务公司已依法向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查阅申请,明确了查阅目的与范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在15日内答复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材料,已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侵害。遂判决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将相关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供某某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同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仅供查阅。
法官:公司拒绝查阅须满足法定条件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享有查阅、复制的权利;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核心财务资料,仅享有查阅权利,禁止复制,此举旨在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同时,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查阅,提升查阅效率与专业性。
法官同时指出,公司并非无权拒绝股东查阅申请,但须举证证明股东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例如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形。若公司无法举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的合法查阅请求,更不能对股东的申请置之不理。
法官提醒,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须注意留存书面申请、送达凭证等关键证据,确保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若公司拒绝配合,股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主动向股东披露经营信息;中小股东在自身权益受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