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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老人在小区路面排水渠旁摔伤,起诉物业索赔

双方均存过错 法院判各担责50%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龚健倩 任玥文

  日常生活中,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区域设施、排除安全隐患的职责。若业主在小区内不慎受伤,侵权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在小区内摔伤向物业索赔的案件,判决物业公司和老人各承担50%的责任。

  案情:老人在小区内摔伤起诉物业索赔

  苏某在某小区内追着骑平衡车的外孙小跑时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当日的监控录像显示路面干燥,并无积水湿滑现象,苏某摔倒前沿着小区道路旁的排水渠奔跑,前方并无其他人员或车辆阻挡。但因视频拍摄的角度被沿街商铺的柱子遮挡,通过监控视频无法看清苏某摔倒的全过程。

  苏某摔倒后,路过的小区清洁工上前查看,并在排水渠处做出踩踏、拍照等动作。后苏某被外孙拉起,在一旁等待救护车到来。苏某被送往医院后,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及救护车费用共计1.875万元。

  苏某以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判决:物业公司和苏某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期间,某物业公司自认事故发生路段的排水渠属于其管理和维护范畴,会对排水渠设施定期巡查,巡查频率和时间不固定。事故发生时排水渠确实有部分凸起,但某物业公司认为苏某不应在排水渠上行走,且监控视频未显示苏某摔倒的全过程,无法认定苏某的摔倒与排水渠凸起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追着儿童骑的平衡车在排水渠旁小跑,未能合理避开排水渠,发生意外,且苏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苏某摔倒的全过程,但结合视频显示的路面情况及摔倒前后过程,在物业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苏某因排水渠凸起而绊倒摔伤的事实符合一般逻辑,具有高度盖然性。某物业公司作为对涉案路段的排水渠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排水渠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发时,排水渠有部分凸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苏某绊倒摔伤,某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追着骑行的儿童在排水渠旁小跑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亦存在过错。海口中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物业公司和苏某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有管理维护职责

  看似不起眼的排水渠“小凸起”,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注意、管理、排除义务,对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根据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依法认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警示物业公司要重视小区范围内排水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提醒老年人带娃玩耍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在经过特殊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况,增强风险意识,以免意外事故发生。该案体现了“小物业大民生”的理念,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促进和谐小区建设,切实保障了业主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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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房主收10万元购房定金后将房屋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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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公司股东申请查阅公司相关资料被拒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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