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何海东 通讯员 郑薇 叶娇
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拒不赔偿怎么办?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在向无责车主赔付后,依法有权向事故全责方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于法有据,全责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驾驶机动车与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不愿向无责方徐某履行赔偿责任,徐某向其本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后,将全责方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已赔付的款项。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案中,杨某被认定为事故全责方,是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保险公司在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向被保险人徐某赔付后,有权在其赔付范围内向终局责任人杨某进行追偿。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代位求偿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重要权利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清晰地展示了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制度的运行逻辑。该制度具有双重核心价值:为无责方被保险人提供了快速理赔通道,确保其损失能及时获得填补,避免了因责任方赔偿能力不足或拖延而陷入的维权困境;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追偿,确保了交通事故的终局经济责任由过错方承担,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对广大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依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法官提醒,代位求偿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重要权利。对于驾驶员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企图逃避只会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乃至法律强制执行。对于无责方车主,在责任方怠于赔偿时,可及时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以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