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麦文耀)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完成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省级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国家层面法规在海南自贸港落地生根,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筑牢制度屏障。
据了解,国务院公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等作出系统性部署。海南将成熟做法制度化、分散要求规范化,聚焦三大核心内容,制定出台共21条的《办法》,成为全国率先出台省级配套制度的省份,彰显了海南守护生态环境、护航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办法》聚焦三大核心内容。在机构建设方面,明确基本条件、备案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建设等要求,引导机构持续提升技术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确保符合法定运营标准;在监测活动规范方面,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合同签订和监测活动实施、原始记录、档案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明确技术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从源头上规避不规范操作;在监管手段创新方面,整合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能力确认、部门协同监管和公众监督等多元方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严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