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覃创源)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通过建立系统、规范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需纳入备案监督的“重大行政处罚”一般标准,具体包括: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达到前述金额标准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两类独立的备案主体,分别承担政府层级备案职责和行业条线备案职责。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压实监督职责,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业务主管部门专业指导的备案协同机制,通过抄送,互相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助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
为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规定》明确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备案。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综合运用个案审查、专项审查、重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监督,每年审查总数不低于备案总量的10%。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构,不重复监督。
《规定》还强化了审查纠错与责任追究。备案机构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有权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要求行政处罚机关限期处理并反馈结果。行政处罚机关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查一次。对行政处罚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备案、拒不配合审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以及对备案机构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均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