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用违约跳槽者
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口陈先生咨询:2023年4月,我公司引进一批新技术生产设备,我的同事王某被派到外地进行技术培训,并签订5年服务期的协议。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后,王某突然递交了辞职书,并于次日入职另一家企业工作,我公司因此遭受了较大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和该企业共同赔偿损失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王某递交辞职信后在30日通知期内就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给你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该企业在王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予以录用,构成共同侵权,你公司可以在法定违约数额范围内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超出工伤报销范围
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澄迈赵女士咨询:张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较严重,入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张某治疗期间的费用均由公司垫付,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4万余元,另有8000余元因超出工伤目录范围未能报销。公司认为这笔未报销的医疗费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减。请问,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对不符合工伤目录的治疗费该由谁承担未作出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对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只要不是与治疗无关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理由包括:
第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并非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第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是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显然,由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于法无据,有违常理。第三,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也构成民事侵权,理应负责赔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即“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丈夫转移挥霍财产
妻子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东方宋女士咨询:我丈夫是做生意的,这两年他的生意越做越大,应酬越来越多,回家也越来越少。经调查发现,丈夫不仅赌博,还有了外遇,给情人买房买车。他花的都是我们俩的共同财产,我也不想因此离婚。请问,为了保护属于我的那部分财产,我能否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一般不得诉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你所述情况看,你丈夫的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不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