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麦文耀
“就觉得公摊电费算得不对劲,怎么住的人少的时候电费反而高,换了电表又说旧表丢了,这钱我凭什么交?”海口市民夏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拒缴1281元公摊电费的行为,会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夏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要求其支付公摊电费的判决。这场看似金额不大的纠纷,却戳中了不少小区业主对公摊费用的顾虑,也让物业服务中的权责边界再次成为热议焦点。
案情经过:
业主质疑公摊电费不合理拒缴
2022年5月,夏某因棚改安置,接收了海口市某豪广场2号楼的房屋,当日便与海口某豪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代收代缴水费、电费,公共部位水费电费按规定执行,业主需每月5日前缴纳相关费用。
但从2022年7月开始,夏某拒绝缴纳公摊电费。这一拒缴就是23个月,累计拖欠1281元。其间,夏某对物业公司提出了多项质疑。
夏某称,2022年7月旧电表显示,生活水泵用电量远高于后续月份平均值,新旧电表计量误差达27%,旧表更换未公示且未保留无法鉴定;物业计算的公摊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开发商自持的25套房屋约1800平方米未纳入公摊;物业公司擅自加装计费电表,广告和停车费收益未公示加重公摊负担;路灯电费已包含在停车管理费中,属于重复收费。
面对夏某的拒缴,某豪物业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张贴通知、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催缴,均无果。2024年6月,物业公司将夏某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夏某支付1281元公摊电费及477.2元违约金。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电表为合格产品,更换系正常运维,用电数据差异是因小区回迁初期水泵房调试导致;公摊面积按楼栋专有面积计算符合“谁使用、谁分摊”原则,开发商自持房屋已纳入总建筑面积;广告、停车费收益与该案无关,业主可另行主张;公摊电费是公共设施运行的必要费用,公司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法院判决:
业主应支付公摊电费,驳回物业违约金诉求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夏某作为业主应履行缴费义务。
对于夏某的抗辩,法院指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受胁迫签订,也无证据证明电表计量异常。物业公司虽在公摊面积计算上有细微差异,但未加重业主负担,且公示了费用明细,计算无明显不合理。物业未公布公共收益并非拒缴公摊电费的法定事由。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服务存在改善空间,违约金的支付不利于缓和矛盾,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诉求,判决夏某支付1281元公摊电费。
一审判决后,夏某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豪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补充提交了测绘报告、公摊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主张。
海口中院经审查,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对夏某的上诉理由逐一驳回。法院认为,公摊电费是小区公共设施运行的必要费用,物业服务质量、公共收益问题并非拒缴的合法理由。此外,夏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电表计量不实,水泵房照明、空调用电未纳入小区2号楼公摊基数,路灯主要服务于楼栋业主,停车场受光线照射不改变费用分摊性质。物业公司虽在公摊面积计算上有欠妥之处,但对最终费用数额影响极小,故无需变更。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民观点:
用拒缴费用对抗物业不是最优解
近年来,小区公摊电费计量准确性、公摊面积界定、公共收益抵扣等问题曾引发不少矛盾纠纷,记者走访了海口多个小区的业主,大家普遍关注到公摊费用的透明度与维权路径。
“我住的小区也出现过公摊电费突然涨了几十块的情况,业主群里吵了好几天,最后物业贴出了电表读数和分摊明细,大家才明白是夏天电梯、水泵使用频率高导致的。”家住海口市龙华区某公馆的业主刘先生表示,公摊费用的核心问题是“不透明”,“如果物业每月主动把电表照片、费用计算方式贴在公示栏,或者发到业主群,大家心里有数,就不会轻易质疑了。”
对于“用公共收益抵扣公摊电费”,海口市琼山区某小区业主陈女士认为:“小区电梯广告、地面停车费这些收益,本来就是业主共有的,物业应该定期公示收支,哪怕每年用收益冲抵一部分公摊,大家也能感受到公平。但拒缴公摊电费不是办法,最后还是要走法律程序,费时费力。”
也有业主关注到“公摊面积界定”问题。家住海口美兰区某花园的王先生说:“我们小区之前也争论过‘开发商自持房屋要不要算公摊’,后来查了测绘报告,确认自持房屋已经纳入总建筑面积,才打消了疑虑。建议业主遇到类似问题,先找物业要测绘报告和费用明细,不要直接拒缴,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走访期间,还有受访者提到物业服务质量与费用的匹配度。“如果物业收了费,却不及时维修电梯、清理垃圾,业主肯定有意见,但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协商,或者向主管部门投诉,而不是用拒缴费用的方式对抗。”市民易先生表示。
律师说法:
小区公摊电费需依法缴纳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进行了解读。
刘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公摊电费是保障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设施运行的必要费用,只要物业能提供合法的计量依据并公示明细,业主就应当缴纳。
“该案中,夏某以电表计量异常为由拒缴费用,但未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刘瑾提醒,业主若对电表准确性有质疑,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而非直接拒缴。若认为公摊面积计算错误,可要求物业提供法定测绘报告进行核对。
对于公共收益与公摊电费的关系,刘瑾介绍,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诉讼主张分配,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公摊电费。针对物业擅自加装电表的问题,她表示,若电表用于计量楼栋公共设施用电,且分摊方式合理,业主无权拒绝,但若物业借此增加不合理收费,业主可向住建部门投诉。
此外,刘瑾还提到,物业公司也应履行自身义务,如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及时公示公摊费用明细、回应业主疑问等,“物业服务的核心是沟通与透明,只有物业做好信息公开,业主理性维权,才能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