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吴某是一名在海口市全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某天他驾车行驶在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上时,被后方符某驾驶的车辆追尾。近日,吴某起诉符某索要修车12天的停运损失获法院支持,但由于他没有证据准确反映实际损失,法院判决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2024年)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符某应向吴某赔偿2241元。
案情经过:网约车被追尾,司机追索12天停运损失费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认定,符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同车道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虽然被认定无责任,但对于吴某来说,事故的处理才刚刚开始。他的车辆被送进了汽修厂,从9月17日至9月28日,维修持续了整整12天。作为一名依靠车辆运营谋生的网约车司机,这12天意味着零收入。
对于维修费,由符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双方并无争议。但车辆无法运营造成的“停运损失”,成了双方协商的焦点。吴某认为,自己因事故导致的12天停运,理应获得每天250元、总计3000元的赔偿。然而,对于这笔“额外”的赔偿,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吴某将符某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要求符某赔偿3000元停运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营运收入非纯利润,无证据应按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停运损失
庭审中,吴某为了证明自己的索赔主张,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车辆的行驶证,证明其具备合法的网约车运营资质,其车辆是依法用于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
同时,吴某还提交了汽修厂出具的结算单和照片,清晰地记录了车辆从9月17日送修到9月28日取回的事实,证明了12天的停运时长。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某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其因维修导致的12天无法运营,属于法律保护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符某作为全责方,必须对此进行赔偿。
但对于赔偿金额,吴某在法庭上主张按个人流水计算,日均250元。秀英法院认为营运收入并不等同于纯利润。网约车司机的收入中,需要扣除车辆充电/燃油费、保养损耗、平台抽成等运营成本,才能反映其真实的净收益。
在吴某没有证据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秀英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在酌情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2024年)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根据统计数据,该行业年平均工资为68179元。据此,法院计算出吴某的日停运损失为186.79元。12天的停运损失总额为2241元。
最终,秀英法院判决符某应向吴某赔偿2241元。
律师说法:全责方驾驶员需自掏腰包赔付网约车司机停运损失
针对该案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符雯妃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知道撞车要赔修车费,却不知道如果撞的是营运车辆,还可能面临一笔额外的“停运损失费”。这笔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通常属于免责范围。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一般只赔付车辆维修等直接损失,而这笔停运损失很可能需要全责方驾驶员自掏腰包。
符雯妃表示,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该案展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的计算逻辑。当吴某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据不充分或无法准确核算净利润时,采用官方发布的行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准,成为一种公平且高效的裁量方式。这既避免了司机虚报收入,也防止了责任方承担不合理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