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一场原本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解决的交通事故赔偿,却因为车主符某签署的一份文件,演变成了一场复杂的法律诉讼。2023年11月15日,符某驾驶小轿车在海口市羊山大道行驶时,不慎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的蔡某,事故认定符某负全责。这本是一起责任清晰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本是寻常事。然而,一周后,符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签署了放弃索赔声明。之后,伤者蔡某的医疗费、赔偿金一直悬而未决,只能将符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予以免责,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符某自行承担。
案件详情:市民用私家车营运出事故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伤者索赔遇阻
2023年11月15日,在海口市羊山大道,符某驾驶的车辆与蔡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蔡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符某承担全责。
在理赔过程中,符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时,符某的车辆正在从事营运活动。某保险公司找到的一段通话录音中,符某承认了其“跑单”拉客的行为。
对于一辆投保时登记为“非营运家庭自用”的车辆来说,这直接触发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几天后,一份由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放弃索赔声明摆在了符某面前。声明中明确写道:因营运性质,本人了解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现声明放弃索赔……符某在该声明上签了名。
符某签字之后,伤者蔡某的医疗费、赔偿金无人赔偿。蔡某无奈之下,只能将符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私家车接单营运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签署放弃声明后果自担
在庭审中,符某辩称,签字是被误导的,并非真实意思,且改变车辆用途应由执法部门认定,保险公司无权判定。某保险公司则表示,营运事实有录音和声明为证,商业险应当免责。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善意,但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一名司机,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文件上签名,法律推定你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其内容。以没看清、不懂作为反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其签名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私家车和营运车的保费相差巨大,有时可达一倍。因为后者行驶时间长、里程多、路况复杂,出险概率呈几何级数上升。车主以低廉的保费获取高额的营运风险保障,对某保险公司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私家车接单营运,无疑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营运接单,显著增加了车辆的风险程度,且车主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最终,龙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予以免责,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符某自行承担。
符某不服龙华法院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海口中院驳回。随后,符某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律师说法:家庭自用车用于营运应及时变更车辆性质并购买相应保险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符雯妃分析,在该案中,符某强调“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应该由交通执法部门认定,保险公司说了不算”这在法律逻辑上是一个误区。民事审判与行政处罚是两条并行线。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依据证据(通话录音、自认声明)对车辆“是否用于营运”这一事实进行独立审查和认定,目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该事实认定,并不需要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为前提。即便运管部门从未处罚,也不影响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做出“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司法判断。
符雯妃表示,签字的法律意义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当一个人在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法律默认他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文件内容。“没看清”“不了解内容”这类辩解,在法庭上极少被采纳。符某的案件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他声称自己不知道声明内容,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说法。
符雯妃提醒,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保险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将家庭自用车用于营运,如同将家用小刀当作专业刀具使用,风险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用途收取不同保费,正是基于这种风险差异。符某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支付的保费较低;实际使用时却从事“营运”,这打破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基础。用“非营运”保单跑营运,等于在风险中裸奔。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商业险拒赔的后果可能是个人或家庭难以承受之重。从事网约车、顺风车等,务必及时将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或“预约出租客运”,并购买相应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