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陵水黎族自治县的少年小黄到邻居余某家玩耍,两天后,余某因家中失窃报警,警察出警后依法传唤小黄进行了询问。小黄被询问后感觉名誉受到了损害,便请求其母亲将余某诉至法庭,诉请余某上门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省一中院维持陵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黄的所有诉求。
案情:一少年因邻居报警被警察询问起诉邻居
2024年6月某日,14岁的小黄到同村的余某家中玩耍。两天后,余某发现家中失窃,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接警后,民警依法展开调查,通过查看监控等技术手段,依法传唤了曾到过现场的小黄进行询问。根据事后调取的询问笔录,这次问话持续了约44分钟。
经警方调查,余某家失窃和小黄无关。被警方传唤询问一事,在少年小黄及其家人心中留下了深深的芥蒂。他们认为,因为余某的报警,导致小黄被警方问话,这使其名誉受损,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于是,小黄在其法定代理人(母亲)的帮助下,以名誉权受损为由,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余某公开上门、在微信平台甚至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相关费用。
判决:无证据证明原告名誉受损和精神受到损害
陵水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余某对小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该案中,虽然小黄主张余某对其造成影响,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余某报警的事实,无直接证据证明小黄精神实质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余某因家中失窃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工作流程通知小黄进行询问,该调查询问行为系程序性工作行为,并非仅针对小黄个人。整个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余某有散布侵害小黄名誉权的行为,亦没有证据显示其有捏造其他损害小黄名誉权的言论,所以,余某不构成侵权行为,小黄诉请余某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根据。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小黄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公安机关程序性的询问记录并不会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并造成小黄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没有证据证明余某有过损害小黄名誉权言行的前提下,并不能认定存在小黄名誉受损的后果。
庭审结束后,陵水法院判决驳回小黄的所有诉求。小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配合调查是公民义务,程序性询问不代表否定被询问人人格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符雯妃分析,法律鼓励并保护公民在权益受损时,通过报警、诉讼等合法渠道寻求救助。这种行为发生在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具有私密性和程序性,一般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反之,如果绕过司法机关,在微信群、朋友圈、公开场合等,无根据地指认他人有违法行为,则很可能构成诽谤或名誉侵权。该案中,余某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前者,是合法维权的典范。该案的判决有助于社会树立一个理性观念:配合调查是公民的义务,程序性的询问本身是中性的,不代表对被询问人人格的否定或对其行为的最终定性。不能将“被警察问话”简单地等同于“做了坏事”。社会应给予涉事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与引导,而非标签化的指责。
符雯妃表示,小黄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诉讼主张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法律保护权利,但只相信证据。提起诉讼前,每个人都应冷静审视:对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我能否证明我的社会评价确实因此降低了?我的损害后果与对方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
符雯妃提醒,法律鼓励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反对滥用诉讼权利。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既要勇敢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关注自身权益保护,也要秉持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