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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成买房意向金不给退

海口一消费者诉房产中介获法院支持返还意向金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刘英杰 叶娇)购房者购房时支付了5万元意向金,交易未成,中介公司白纸黑字承诺退款却一拖再拖,这笔钱究竟该如何追讨?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房产经纪公司返还意向金并支付违约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2021年10月,购房者周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委托其购买一处房产,并支付意向金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若售房方未能在期限内签署文件,房产经纪公司需全额无息退还该笔意向金。后因交易未能达成,房产经纪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邱某共同向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两期退还5万元,并明确了退款时间表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然而,邱某仅支付了3000元违约金,之后便再无下文。经多次催讨,房产经纪公司、邱某仍拒绝履行退款义务,周某遂向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后续《承诺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交易条件未成就时,房产经纪公司负有返还意向金的义务。其出具还款承诺后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某自愿承诺共同退款并签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房产经纪公司向周某退还意向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支付的3000元从违约金总额中抵扣。

  据办案法官介绍,法院通过该案判决,明确了违约行为的法律代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意向金并非“沉没成本”,其返还条件成就时,收取方应及时返还。房产经纪行业作为服务方,诚信乃立身之本。任何试图利用优势地位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出具承诺后仍拒不履行的不诚信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损害行业形象,更将直接面临法律的制裁。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莫因一时之利,失了诚信,更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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