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在一张188元的KTV团购券引发的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商家对团购券的使用时间各执一词。2024年7月13日20时20分,海口市民吴某来到某KTV,准备使用她在美团APP上购买的3小时欢唱服务。她没想到,她会因团购券使用时间从何时算起与商家有争执,最终令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KTV向吴某退款188元,但驳回了吴某要求某KTV“退一赔三”并赔偿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案情:对团购券使用时间有争议,消费者与KTV对簿公堂
2024年7月13日15时左右,吴某通过美团APP支付了188元,团购了一张某KTV(秀英万达广场店)“大屏大包”KTV包房服务券。该券明确载明:服务时间为18:00至21:00(21点退房),时长为3小时。
当天下午,吴某3次致电某KTV,咨询“当日购买当日是否能使用”及“3小时时长从何时起算”。客服回复她当日可以使用,从到店开了K歌包厢开始起算。吴某告知预计20时到店消费,对方回复预约成功。
当天20时20分,吴某到店后,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团购券的服务时间即将在21:00结束,晚到的时间包含在3小时内。某KTV方面提出可申请将服务时间延长至22时,吴某不同意,要求按“到店开厢起算”或“预约时间20时起算”。双方协商未果,某KTV随后提出可延长至22时30分,但在吴某妥协后,某KTV又反悔,最终未给吴某开厢消费。
协商无果后,吴某将某KTV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诉求某KTV“退一赔三”并赔偿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
判决:电子合同约定优先,支持退款但不支持赔偿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通过美团APP在某KTV处购买KTV服务,双方之间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案涉团购券订单详情明确记载套餐服务时间为18:00-21:00。电子合同约定优先,吴某主张其已与某KTV协商一致变更服务时间,但未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如能证明变更合意的通话录音等)证明,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鉴于吴某并未实际接受服务,且被告在后续沟通中同意全额退款,故对原告要求退还188元团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KTV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其3倍赔偿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赔偿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秀英法院判决某KTV向吴某退款188元。
说法:经营者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才构成欺诈行为
针对该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该案虽然标的额小,但清晰地揭示了在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要点。美团APP上的《订单详情》明确载明了服务时间,构成了电子合同的核心条款。在无确凿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依据该书面约定来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消费者在线上购买任何服务时,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各项条款,特别是服务时间、使用规则、退改政策等。
符雯妃指出,虽然吴某声称已通过电话与某KTV变更了服务时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如通话录音、对方确认的短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这一关键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该案警示我们,在日常消费中,对于重要的承诺或变更,注意保留证据。
对于法定的“三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符雯妃表示,欺诈的构成需要经营者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案中,某KTV坚持按订单明确约定执行,虽在沟通方式上可能存在问题,但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符雯妃提醒,该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数字化消费时代下,消费者证据意识的重要性与合同条款的严肃性。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与证据意识,才是保障权益最坚实的“麦克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