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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健身馆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办卡后停业,法院判决退还未履约期间服务费用

经营者单方违约停业
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何海东 通讯员 叶娇 黄亮

  大学生小罗花288元在学校附近健身馆的促销活动中办理了一张一年期个人健身年卡,办卡一个月后,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通知会员暂停营业。经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小罗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健身馆应向小罗退还费用260元。

  案件详情:大学生办年卡一个月后健身馆停业退费遭拒

  据了解,2022年4月底,某学校附近健身馆开展促销活动,一年期个人健身年卡的费用仅为288元。在校生小罗在办卡一个月后发现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称因健身场地租期合同解除,自2022年6月1日起健身馆暂停营业,并称会尽快找到合适的场地搬迁,或者找周边健身房合作接纳会员。但健身馆并未落实该解决方案。

  经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小罗将健身馆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健身年卡费用。

  美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罗向健身馆支付健身年卡费288元,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健身馆立即停止营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证据充分,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健身馆应向小罗退还费用260元。

  法官说法:经营者单方违约停止营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小罗与校内的多名同学被健身馆的优惠促销活动吸引,纷纷与该健身馆的销售人员报名开卡。在小罗微信向销售人员付款后,该健身馆并未与小罗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给小罗发放实体卡,每次健身时通过刷脸直接进入健身场馆,这就给之后维权举证增加了难度。

  诉讼中,小罗提供了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和转账付款记录,最重要的是小罗在健身馆停业前找到了当时登记的《学生卡春季优惠活动登记表》并及时拍照取证,其中记载了小罗在健身馆的开卡日期和卡种。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小罗与健身馆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法官解释指出,如果小罗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健身馆存在合同关系,很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经营者单方违约停止营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法官表示,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通知会员暂停营业,健身馆无法再为其会员提供健身服务,且对合同未到期的会员没有做出后续的安排,即属于健身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该健身馆的会员有权与健身馆解除合同。故小罗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依法得到支持;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健身馆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向原告退还费用。但是小罗表示其在办卡后的一个月,多次到健身馆健身,故其起诉请求健身馆退还年卡的全部费用288元,不能全部得到支持。在退还费用时应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内已消费的部分,即从小罗开卡至2022年5月31日健身馆正常营业期间小罗可以享受健身服务期间的费用,剩余的费用260元,健身馆应向小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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