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司机开车闯红灯受伤可认定工伤吗?
海口吴先生咨询:我是一家单位的小货车司机。一天清晨我在开车送货时因闯红灯,对方来车违规变道,双方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承担事故50%的责任。本起事故导致我右腿骨折,住院治疗和卧床休养多日。请问我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解答:职工在工作中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自己受事故伤害的,并非全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只是将违法行为中的吸毒、犯罪中的故意犯罪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并没有把其他违法行为和过失犯罪排除在外。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即使是由于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或者自己因违规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构成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仍然可以被认为工伤。本案中,你所受事故伤害虽然是由你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而且也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你所受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能否停止工伤待遇?
儋州许先生咨询: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遭遇事故,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此后,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因为存有异议而提起了行政诉讼,欲否认工伤认定结论。请问公司能否在诉讼期间,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是否构成工伤尚未最终确认为由,停止我的工伤待遇?
解答:公司不能停止对你的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该规定看似需待行政复议、诉讼结果后才能审理工伤待遇案件,其实不然,因为该中止审理只是针对尚未进行认定工伤的案件,而不包括已经进行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不服的案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除具备以上规定所列法定情形外,在违法或不当的工伤认定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影响其执行力。正因为本案不在所列情形之列,所以公司不能停止你的工伤保险待遇。
网购美容仪价格高于商场价
商家是否涉嫌价格欺诈?
三亚王女士咨询:去年双十一期间,我在某直播间购买了一台标价4599元的美容仪,实付4561元。主播明确表示,该产品在任何地方都卖4599元,不会破价。不久前我发现,同样产品线下某商场只卖2999元。我联系商家,对方表示活动不同价格也不同。请问,商家是否涉嫌价格欺诈?我可否申请退一赔三?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商品定价分3种机制,分别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该法同时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美容仪与盐、药品等产品不同,不属需由政府对价格进行调控的产品,由经营者按市场供求关系、销售策略、生产经营成本等标准自主定价的。
我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若直播间商家存在前述价格欺诈情形,如在宣传美容仪时存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欺诈消费者,你可主张“退一赔三”。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选择与直播间商家进行协商和解、向经营者平台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