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巍
三亚市某大学的学生王某、杜某在校期间合伙养了8只猫,毕业后却因养猫费用闹掰了。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合伙养猫引发的合同纠纷。
两同学合养8只猫 因费用起纠纷闹上法庭
王某、杜某是大学同学。2023年6月,王某、杜某签署《养猫协议》,双方共同饲养了8只猫。由于毕业即将分开,双方同意由王某饲养8只猫,关于猫咪的日常开销费用,杜某承担80%,王某承担20%。
2023年8月以后,王某和杜某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养猫费用明细,由于杜某未按约定向王某支付养猫费用,王某几次催促杜某付款。
2023年10月7日,杜某向王某发送微信消息:“养猫的事儿,以后你自己弄吧。我退出了”“我无力负担,当初也不是我主张的”。此后,杜某将王某微信删除。王某则将杜某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杜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欠款。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的规定,该案中,杜某于2023年10月7日明确向王某表示其无力负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符合上述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养猫协议》已于2023年10月7日解除。
法院认为,双方在微信里确认截至2023年9月5日杜某应付的费用为3905.99元。后续又产生的养猫费用共计3061.74元,根据约定,杜某应当承担这笔费用的80%即2449.39元。因杜某在2023年9月5日后共向王某支付600元,故杜某还应向王某支付5755.39元。该院判决杜某向王某支付养猫费5755.39元。
对此,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无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王某上诉时提出,杜某拒绝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后果,不能据此判断合同已经解除。即使杜某要求解除合同,也应与王某进行沟通,双方对涉案的宠物猫的饲养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解除该合同。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就该案而言,《养猫协议》除约定杜某需支付养猫费用,还约定杜某需关心猫咪、了解猫咪近况,即《养猫协议》同时包含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此外,《养猫协议》还载明其签订目的是避免杜某出现轻生想法及轻生行为和改善杜某与王某的关系。鉴于杜某已正式向王某提出解除《养猫协议》,根据杜某提供“肢体三级残疾证明”其生活存在不便,自《养猫协议》签订后也未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经济状况较差,《养猫协议》已不适于强制履行,《养猫协议》的签订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着化解合同僵局、解绑合同双方的法理精神,该院认可《养猫协议》已于2023年10月7日终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该院予以纠正,判决结果并无明显不当,该院予以维持。《养猫协议》已于2023年10月7日终止。结合王某提交的证据综合计算得出杜某还应支付5755.39元,计算结果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
最终,三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此案判决核心是平衡“合同严守”与“现实公平”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认为,该案中,法院以“合同不能强人所难”为由认可协议终止,本质是对民法典中“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规则的适用,该规则的核心是平衡“合同严守”与“现实公平”,避免因机械履约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陈巧表示,“合同不能强人所难”并非单纯的道德判断,而是有明确法律门槛,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债务类型为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原则上可强制履行,但非金钱债务,如该案中“关心猫咪、了解近况”“通过养猫改善关系、避免轻生”,具有人身依附性或情感属性,此类义务的履行依赖当事人主观意愿,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范畴。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的现实障碍。该案中,杜某的“肢体三级残疾”“无稳定经济来源”是关键现实障碍。从合同目的看,协议签订的核心目的是“避免杜某轻生、改善双方关系”,但杜某因经济压力反而陷入困境,继续履行不仅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加剧矛盾;继续履行会导致“利益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若一方因客观情况导致“履行义务远超其可获得的利益”,甚至影响基本生活,继续强制履行将打破公平平衡。
陈巧提醒,“不能强人所难”不等于“可以随意违约”。合同终止不免除“已产生费用”的支付义务。即使合同因不适于履行终止,终止前已产生的、符合约定的费用,仍需按原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