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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科学区分体罚和惩戒边界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覃创源)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科学区分体罚和惩戒边界,保障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正当有效实施,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研究制定《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明确了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学生有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扰乱课堂秩序、实施危险行为、打骂欺凌同学等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学生实施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在惩戒措施上,《细则》亦根据轻重程度作出详细规定。

  《细则》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各类体罚、变相体罚、辱骂侮辱言行、因个人情绪或学业成绩惩戒学生、连坐式惩罚以及指派学生对学生实施惩戒等行为,切实划清惩戒与侵权的界限。

  群众可于2025年9月19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省教育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65236870,邮箱:hnsdsf412@163.com,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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