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小亮 李波)9月9日,记者从临高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在临高法院判决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林某磷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某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磷向王某等12人提供自己经营的位于临高县临城镇某烟酒行内的一个房间进行赌博活动。其中,王某荣坐庄开设赌局,陈某军负责“摇鱼虾”(利用类似骰子等作为赌具的一类赌博方式)及向赌客收付钱。赌客王某等10人参与赌博。公诉机关查明,赌客下注的金额最低100元,最高1500元。案发当晚,王某荣与陈某军共携带现金2.1万元作为赌资,其间,2人在赌客赌资不足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赌客兑换现金,再不足时,则向林某磷兑换现金然后转手提供给在场赌客。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多方共转账涉案资金6.95万元,林某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卫生费共计300元。
公安民警查获该案时,现场缴获赌资现金1.9万余元、赌具一副、7部手机、外币等物品,其中从赌客王某、王某某和符某处分别缴获赌资现金990元、1200元和73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磷提供场所给他人聚众赌博,并帮助赌客兑换现金进行赌博,且收取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临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磷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给他人聚众赌博,赌资达10万余元,并帮助赌客兑换现金进行赌博,且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