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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一男子打伤他人左眼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一记“冲动拳”赔了4000余元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陈彬 刘涵婧)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陈某与前妻离婚后,孩子由前妻照料。某日,他接小姨电话得知孩子生病无人照顾,前妻却在张某家喝酒。因担忧孩子且不满前妻所为,陈某立刻骑摩托赶至张某家质问对方是否与前妻喝酒。张某否认并当场致电陈某小姨对质。

  因两人距离近,张某见陈某情绪激动,担心被打便伸手推开对方,此举激怒了陈某。陈某挥拳砸向张某左眼部,致其左眼肿且流血。张某随即报警,警方经调查,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张某事后就医,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因治疗、误工产生的费用与陈某协商赔偿无果。陈某拒绝支付误工费,张某遂诉至乐东法院,要求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先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包括警方的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关键证据,确保全面掌握案件细节。

  经审理查明,张某受伤后,因眼部疼痛无法正常视物,先后多次前往医院就诊、换药,不仅产生了医疗费,还因眼睛受伤无法从事日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同时,由于张某居住在乡镇,往返县城医院需要家人陪同照顾,额外造成了交通费用和家人的误工损失。这些因受伤引发的合理支出,均有明确的票据和证据支撑。庭审中,陈某仍对赔偿事宜存在抵触情绪,坚持认为“只是打了一拳,也没造成多大伤”,不愿赔偿张某的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表明,陈某的击打行为直接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张某主张的合理损失与该殴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乐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需向张某支付赔偿款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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