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人行道看手机掉进下水道
责任谁来担?
琼海符先生咨询:我的朋友小吴在人行道上边走边看手机,一脚踏空掉进施工中的下水道,导致脚踝骨折,产生各项损失计8.6万元。事发地段的下水道由某城建公司负责疏通,而该公司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张某施工。事发时,张某正在疏通下水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请问小吴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解答:一方面,城建公司和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应当对小吴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城建公司作为定作人,将下水道疏通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被侵权人小吴本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吴在行走过程中专注于看手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应当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就赔偿比例问题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
职工请病假需要
公司医务室出具病假证明吗?
万宁王女士咨询:为防止职工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公司未与职工、职工代表、工会民主讨论或协商,也没有向职工公示,就出台一项规章制度,所有职工如需请病假,必须由公司医务室出具病假证明,非公司医务室出具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并不予准假。请问公司的这项规定有效吗?
解答:该公司的这项规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并对职工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与医疗保险体制相对应,职工可以到国家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并以其提供的疾病诊断书作为请病假依据。而公司医务室并非国家医保定点医院,故该公司的这项规章制度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离婚协议独自抚养后
还可以起诉要抚养费吗?
三亚白女士咨询:我与孟某婚后第2年女儿出生。而孟某对我们母女很冷淡,一心只想摆脱这段婚姻的我承诺会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并在离婚协议中言明无须孟某承担抚养费,然后我们领了离婚证。然而随着孩子长大,我的经济压力倍增。实在没有办法的我只能要求孟某支付抚养费,但孟某以当初已约定其不需要负担抚养费为由拒绝了我。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孟某承担抚养费吗?
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你和孟某在协议离婚时虽约定由你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所需各项费用都逐步增加,你个人的经济能力已无法给孩子较好的生活保障。因此,你可以用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孟某给付抚养费。
(记者李成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