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本报记者 杨晓晖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交易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人们对合同的认识,还停留在“纸质、签字、盖章”的层面上。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淘宝、微信、QQ等软件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合同形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那么,以微信聊天的形式达成交易,是否可以成为买卖合同?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吗?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表示,微信聊天达成的服务约定,只要意思明确、内容具体,照样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
一场因“生蚝”引发的官司
原告小李从事生蚝销售生意。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客户小王。自2023年5月7日起,小王就开始向小李购买生蚝。每次小李都会按照约定时间将生蚝交付给小王。然而,小王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向小李支付货款。截至目前,小王仅向小李支付了2000元,尚欠17360元。小李无奈之下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小李与小王之间通过微信沟通达成的生蚝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李已经按照约定,向小王交付了生蚝,履行了出卖人的义务。而小王在接收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17360元仍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办法官介绍,为此,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王向原告小李支付货款17360元以及逾期利息。
40余万元的生意未签订书面合同
妮妮(化名)在海口美兰区开了一家服装店,主要经营服装批发、零售等生意。因售卖衣服需要,妮妮每次都找娟娟(化名)订货。两人互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沟通订货、发货等事宜,且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2年6月30日,娟娟核账后,通过微信告知妮妮,截至2022年6月14日,妮妮还欠货款41万余元未还。妮妮微信回复“好的”“就按这个”,并表示会转钱给娟娟。
然而,娟娟多次催促,妮妮先后只转了1000元给娟娟。“我后来催她的时候,她都说自己经济困难,求我谅解她,宽限她几天。”对于妮妮的各项说辞,娟娟十分无奈。随后,她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妮妮支付货款41万余元。
法院认为,娟娟按照妮妮的订货要求,提供了服装货物,双方就成立了服装买卖合同关系。“娟娟供货后,自行结算货款金额414909元,通过微信发送给妮妮,妮妮明确表示认可,可以视为双方达成结算意见。”据承办法官介绍,因此,妮妮应该按该金额,向娟娟支付货款。最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支持娟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聊天记录也可作为关键记录
“从法律层面来说,微信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刘瑾介绍,依据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这里所提到的书面形式,涵盖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微信约定便属于电子数据交换范畴。”刘瑾说道。
那么,要想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交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刘瑾告诉记者,当交易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想要达成交易,就要对当事人身份、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清晰约定,充分体现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同时,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那么,微信约定就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
刘瑾坦言,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认可微信约定效力的案例。如买卖、借贷纠纷里,微信的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若是法院认定有效,违约方则需担责。
“不过,为防止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重要交易即便以微信约定初步意向,后续也应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同时妥善留存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刘瑾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