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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一人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董林)近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彰显了法律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022年10月,东方法院就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陈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陈某明支付某公司垫付的运费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但判决生效后陈某明拒不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采取系列执行措施,陈某明仍逃避执行。东方法院于2023年9月对陈某明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因陈某明刻意躲避而未能成功实施拘留。2023年12月,陈某明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2万元,之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陈某明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陆续向证人蔡某兰租赁车辆,支付租金11万余元,且2023年至2025年期间,陈某明的微信交易双向流水高达716万余元。陈某明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东方法院将陈某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东方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今年3月23日,陈某明被抓获归案。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形,法院最终以陈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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