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麦文耀
小吴最近打了一场特殊的官司。作为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持股1%的股东,他既不是要回投资款,也不是争夺公司控制权,而是为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权利——查看公司账本。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小吴与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吴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的诉讼请求。这场官司的结果,不仅让小吴得以深入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而且给公司股东提了个醒:哪怕只持有1%的股份,法律也赋予了股东了解公司“家底”的权利。
案情:小股东权利被架空
2022年4月22日,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在海口市美兰区注册成立,股东为小吴和海南某运营管理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和99%。作为创始股东,小吴最初担任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成立后,日常运营交由持股99%的海南某运营管理企业负责,该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宋某成为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具体操盘人。从2023年2月开始,小吴发现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不再按规定向其披露经营数据和财务信息,自己对公司的资金流向、盈利状况越来越不了解。
“我多次要求查看公司账目,都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小吴表示,直到2023年9月,他通过自行掌握的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流水,发现了一系列可疑交易:公司账户频频向宋某、李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用途标注为“借款利息”或“还款”;向宋某妻子许某转账104336元,备注多为“借款利息”“贷款利息”;以“划拨款、公司税费”名义向宋某实际控制的海南某地产顾问公司转账4.5万元;向案外人张某转账5万元,用途标注为“还款”。
更让小吴吃惊的是,2023年9月26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变更为李某,并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宋某则出任监事。从参与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到彻底被排挤,小吴意识到自己已被完全“架空”。
为了解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小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提供自2022年4月22日起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供其及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
法院:支持小股东查账并明确范围
庭审中,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一是原告未按公司法规定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程序不合法;二是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依法仅能查阅不能复制;三是公司未制作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无对外投资合同;四是原告已持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无需重复提供;五是公司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存在相关会议决议。
小吴一方则提交了一份已经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指出其在该关联案件中已明确提出查阅请求,而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对其诉求完全知晓。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小吴作为持股1%的股东,在2023年9月后未参与公司经营,有权了解公司实际状况,其查阅目的具有正当性。关于程序争议,主审法官表示,虽然小吴未单独提交书面申请,但在关联案件中已明确提出诉求,且被告作为第三人知晓该情况,可视为已履行请求程序,无需严苛要求另行提交书面申请。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提供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在公司办公场所供小吴查阅,查阅时可由律师或会计师辅助。同时,提供同期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小吴查阅、复制,查阅时可由专业人员辅助。
因公司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对外投资合同,法院驳回了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股东知情权与持股比例无关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作出了相关解读。
“只要是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少,都依法享有知情权。”刘瑾表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础性权利,与持股比例无关,体现了法律对所有股东的平等保护。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但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不能直接行使知情权,需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股东身份。
刘瑾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分为两类: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属可查阅、可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附件入账的有关资料)属仅可查阅。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解决了此前长期存在的‘能否查阅原始凭证’的争议。”刘瑾解释道,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编制依据,不让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知情权就可能流于形式。
刘瑾还提醒:“本案中,法院基于‘公司已知晓原告请求’的特殊情况,放宽了书面申请的要求,但这属于个案特殊处理。常规情况下,股东必须严格履行书面申请程序,建议通过快递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提交,并在书面请求中明确查阅的范围、目的和时间。”
中小股东如何维护知情权?“小吴的案例为中小股东维权提供了参考。”刘瑾表示,股东如发现公司隐瞒信息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尽快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查阅,避免权利受损扩大。并保存与公司的沟通记录、书面请求及送达凭证、银行流水、工商变更信息等关键证据,为可能的诉讼做准备。此外,在公司设立或入股时,可在公司章程中细化知情权条款,约定更宽松的查阅条件和更广泛的查阅范围,提前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