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王祈焕)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立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经儋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室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为该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2024年5月12日7时许,赵某珍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从丹阳学校往南丰镇方向行驶,途经X503那兰线南茶桥路段左转弯时,适遇左侧朱某贤驾驶小型轿车从南丰往那大方向行驶经此路段,因赵某珍驾车未按交通信号左转弯行驶,加之朱某贤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赵某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贤和赵某珍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珍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贤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5万余元。
案件立案后,法院委托儋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室介入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细致梳理案件细节,反复沟通协调,帮助双方权衡利弊,化解矛盾点。朱某贤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积极配合,积极承担保险责任。经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调解,赵某珍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愿意支付赵某珍各项经济损失30.5万余元。
据介绍,儋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室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的联动协作,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