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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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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村民要求按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政策领取征地补偿款遭村民小组拒绝,起诉获法院部分支持

权益不能因“时间差”失效

  潘德刚 制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麦文耀

  没想到领了独生子女证,村里分征地款时却差点拿不到额外份额。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陈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其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举动,却在多年后的征地补偿分配中遇到了“政策时差”难题。

  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补偿分配中,是否应当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奖励?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给出明确答案,支持了陈女士的权益主张,为这场持续近一年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案件详情:独生子女证领取时间引发补偿款领取争议

  陈女士自出生起就落户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村,是土生土长的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9年,她儿子出生后,便响应国家“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决定不再生育。2020年7月9日,她正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未再生育二孩。

  2019年12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海口迈雅河区域生态修复项目拟征收美兰区灵山镇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某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按照征地流程,某村民小组先后两次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2020年9月,按每人2.3万元的标准发放;2024年1月,再次按每人4.6万元的标准分配。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女士和儿子顺利拿到了两次分配的基础份额。但当她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增加一人份额”时,却遭到了村民小组的拒绝。“你的证是2020年领的,国家2016年就放开二胎了,不在奖励范围内。”村民小组的答复让陈女士难以接受。

  多次协商无果后,2024年9月,陈女士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小组支付两次分配中应得的额外补偿款共计6.9万元。她认为,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一个孩子,且领证后未再生育,理应享受政策奖励。

  法院判决:村民小组支付4.6万元额外补偿款

  领证时间是否影响奖励资格?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间是否为权益节点?法庭上,双方围绕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某村村民小组认为,陈女士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于2020年,而国家在2016年就已经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此时已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以陈女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应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同时,涉案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形成时间是2019年12月23日,当时陈女士还未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规定也不应该享有该权益。此外,村民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民主决议制定的,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对全体村民都有约束力,其中关于不给陈女士增加份额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陈女士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规定只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才能享受奖励,只要是在该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了证件,就有权享受奖励。同时,《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条件,自己完全符合,理应获得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分配方案中拒绝支付的内容,因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具备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其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但2020年9月的2.3万元补偿款主张,因自2020年9月6日起算已过3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断、中止情形,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村民小组支付2024年分配的4.6万元额外补偿款。

  某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虽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二胎政策实施之后,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领取证件的时间作出限制,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不能因形式瑕疵否定实质权益

  针对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作出了相关解读。

  刘瑾表示,判断独生子女家庭是否能在征地补偿分配中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权益,主要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当事人要具有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再次,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最后,在分配时没有生育二孩。“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有权享受相应的奖励。法律保护的是‘响应政策只生一个孩子’的行为,领证只是权益确认的形式,不能因形式瑕疵否定实质权益。”刘瑾表示。

  关于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刘瑾表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规定都不能与之冲突。她进一步解释,即使分配方案经过民主程序,若内容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法院仍可认定该部分无效,“民主决议不是‘免责金牌’,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治权。”

  “陈女士的案件以及类似的案例都表明,在征地补偿分配中,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法律法规对相关权益的规定是明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各种理由侵害这些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对响应国家政策行为的认可,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刘瑾还提醒,当事人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征地补偿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刘瑾还建议,在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时,可提前与乡镇司法所、计生部门沟通,对涉及独生子女奖励、外嫁女权益等敏感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减少纠纷,“民主程序重要,但内容合法更重要,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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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村民要求按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政策领取征地补偿款遭村民小组拒绝,起诉获法院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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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市民买新车竟买到展销车起诉销售商索赔5万元,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车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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