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潘召勇 汪舟)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多起涉卷烟刑事案件,涉及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走私等多个环节。
张某、胡某、周某、郑某等多名被告人在广东、海南等地非法从事烟草的批发、销售业务,所销售烟草品牌涵盖了中华、芙蓉王、玉溪、荷花等国内热销品牌,有的还涉及走私烟。该犯罪组织架构清晰,销售网络完整,组成了广东至海南的烟草销售网络。其中以魏某为首的团伙5人专门在广东地区购进卷烟,并分销至全国各地。魏某安排周某、胡某等人负责仓库管理、运输、接收订单、打包邮寄等工作。张某等被告人从广东上家接收卷烟后,再分销至海南各地的零售商。余某等被告人系在海南各地经营商店、烟酒行的经营者,其接收烟草后再转售给零售商,部分零售商还再次分销给其他零售商。经查,各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从7万元至600余万元不等,被告人之间上下联系,组成经销商网络,并形成了所谓的“行规”“潜规则”。
自贸港知产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认定各个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分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郑某在海南贩卖假烟并在三亚租赁仓库存放,雇佣司机运输假烟,法院查明其在短短4个月内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00余万元,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某原系某航空公司乘务员,通过网络购买走私烟,并贩卖给商店、小卖部等,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达58万元。张某系无证经营烟草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林某系摩的司机,长期固定为魏某运输假烟,每次收取50至100元的运费,最后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余某系海口地区经营小卖部的商户,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早已过期,其从各个上家购进假烟和走私烟,再通过其小卖部销售给顾客,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涉及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过程中,参与其中任一环节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包括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走私等环节,也包括资金的流转、保管、提现等环节。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多以现金交易等方式隐瞒犯罪,但法律已明确规定,在无法查清交易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照该品牌香烟的零售价格计算。由于贩卖假烟的品类多为市场上售价较高的香烟,犯罪金额因此会较高,对应的刑期亦较长。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对应的刑档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