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舒耀剑 通讯员 何映霓
家庭本应是孩子温暖的避风港。但在生活中,因为男女双方感情不和产生矛盾的事时有发生,但绝不能成为父母对不愿抚养子女的借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关爱,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义务。
子女不应为失败的婚姻买单,不能成为父母迁怒的对象。父母更不能以“教育”之名行“家暴”之实,这不是以爱之名的亲情,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件,为“家暴”违法行为亮出鲜明的法治态度。
男子离婚后将女儿当“出气筒”
2015年,小陈的父母婚姻走到尽头,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陈跟随父亲陈某生活,母亲王某获得周末探视权。离异后,由于陈某对前妻有所怨恨,多次强迫小陈拉黑母亲的电话与微信,试图阻挠王某行使约定探视孩子的权利。
爱女心切的王某为了能见到女儿,便向陈某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以换取正常的探视。然而,这没有换来陈某对小陈真正的关心与爱。他多次在夜晚酗酒后,以教育由,将小陈拍醒责问,只要对回答结果不满意,就对小陈进行罚站及打骂,不许女儿睡觉。
在一次被父亲殴打后,小陈向同学倾诉了委屈。小陈的同学随即告诉了小陈的母亲并报警。公安机关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对陈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家暴是抚养权的“休止符”
2024年7月,心痛不已的王某起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诉请变更抚养权,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小陈归其抚养。陈某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却表示自己与女儿关系良好,所谓的“打骂”,只是对子女的正常教育,谈不上“家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陈某对女儿小陈的殴打行为已经远超出了正常对待子女教育的范畴,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在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其抚养权应予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陈已满8岁,愿意跟母亲王某生活,且母亲王某具有抚养能力。并且在陈某抚养期间,王某也一直关心孩子的生活、心理情况,尽到了母亲的责任。王某完全具有扶养小陈的主观及客观条件。
因此,文昌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小陈由王某抚养。
民法典是孩子的“护身符”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明确条文强调,子女抚养和监护责任,不因婚姻解体而消逝,这是法律赋予孩子的“护身符”。它像一座坚固堡垒,抵御着因婚姻变动给孩子带来的潜在伤害,确保孩子成长的根基稳固。
承办法官提醒,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父母在孩子成长旅程中的角色愈发关键。孩子的成长仿佛一场漫长征途,父母需成为征途上的挚友,倾听他们的心声,给予理解与支持;又要是智慧的引航者,在迷雾重重时,为孩子拨开云雾见青天。若将孩子当作“出气筒”“撒气包”,无异于在孩子心灵花园中肆意践踏,也会触犯到法律。法官希望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享受父母那无微不至的关爱阳光,在爱与呵护下,茁壮成长,拥抱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