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李雪)近日,文昌法院会文法庭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以司法力量守护诚信和契约精神。
一年前,陈某将汽车借给姐夫王某,王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勘验对方受损汽车并经估值后,与陈某、对方车主潘某签订了《全损赔偿协议书》,约定潘某的事故车经二手车公司拍卖并向潘某支付完价款后,保险公司再按全损计算,支付给潘某剩余的残值。各方约定,赔付完毕后,明确“新增任何损失与陈某和保险公司无关”。
时隔一年,潘某再次因当时的交通事故向陈某、王某及保险公司索赔,起诉要求赔偿其车辆购置税、银行贷款利息和车辆内置设施价值,合计3万余元。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不包括交通事故引发车辆的价值贬损以及其他诸如税费、贷款利息等。潘某的车辆定损时,保险公司已就车辆整体的价值进行了完整而充分的估值,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潘某、陈某和保险公司已经签订了《全损赔偿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