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王东史 张馨月)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单位丰某公司经批准合法取得文昌市一处石英砂矿采矿权。2018年上述涉案地块土地规划由草本园地调整为林地。2021年5月,文昌市林业局护林员通过套图发现采矿地块为林地并明确告知丰某公司停止采矿行为,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仍指示工作人员继续开采并超范围砍伐林木,导致采矿地块占用林地遭到严重毁坏,破坏了生态环境。经鉴定,采矿地块占用林地并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面积为40.9665亩,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的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109.9827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丰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明知采矿地块为林地,仍继续占用、开采,造成林地毁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承办法官表示,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的情况,森林法规定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同时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数额较大的,依照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此外,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