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巩英超)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集体土地出租、树木出售收益款分配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向原告支付收益款5000元。
据了解,王甲(化名)出生在某村民小组,户籍也登记在该村,与家人共同承包村里土地长期耕种。2003年,王甲与外村的村民登记结婚,但婚后户籍未迁移,也未在丈夫家享有任何村集体福利。
2020年至2022年,王甲户籍所在的某村民小组将村集体土地出租、树木出售获得收益,并每年向本村户籍村民分配收益款。但该村民小组以王甲为“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共计5000元的收益款。多次协商无果后,王甲诉至文昌法院,要求该村民小组支付收益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是否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王甲符合三项标准:户籍未迁、土地承包关系存续、长期居住生活,故依法应认定王甲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某村民小组以“外嫁”为由剥夺其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文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