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两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50万元。近日,王某、冼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省二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3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3年12月,王某、冼某为投资海南省农垦某中学一处地产开发项目,经罗某介绍,由王某与被害人杨某、杜某借款。为骗取杨某、杜某信任,王某提供伪造的海南农垦某中学与海南某联合公司签订的公益协议书,虚构王某已取得海南农垦某中学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权;提供伪造的海南省某农场与王某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冼某利用其在海南省某农场国土科的工作便利将该农场企业队2965.9亩《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王某,虚构王某拥有该农场企业队2965.9亩橡胶林地使用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与杨某、杜某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向杨某、杜某借款600万元,借期8个月。
为确保抵押的真实性,杨某、杜某要求将海南省某农场作为丁方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四方协议。随后,王某、罗某、杨某、杜某等人到海南省某农场办公室找冼某,由罗某冒充农场领导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办理”的意见,由冼某在转让协议的丁方处盖上海南省某农场公章。
之后,杨某将300万元、杜某将150万元转账给王某。王某收到450万元后,未用于投资海南农垦某中学项目,至案发时,尚未将款项偿还给杨某和杜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冼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王某、冼某退赔被害人杨某300万元,退赔被害人杜某150万元以及解除对符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名下的一套房产的查封。
宣判后,冼某不服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冼某、王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案被骗款450万元去向明确,王某收到被骗款450万元后,从中取出50万元交给冼某,取出21万元交给罗某,余款由王某自行使用。后冼某陆续向王某还款,已将50万元全部返还王某,故此款应由王某负责退赔被害人,不宜责令冼某退赔。原判责令冼某退赔不妥,应予纠正。王某交给罗某的钱款,本应由罗某退赔被害人,现罗某已死亡不宜责令其退赔,应责令王某退赔,王某退赔之后可依法向罗某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追偿。符某某名下的房产系王某和符某某夫妻共有财产,应将王某所占份额用于退赔被害人杨某、杜某,原判解除查封不当,应予纠正。
省二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对于冼某等人的定罪量刑,撤销责令王某、冼某退赔被害人杨某300万元,退赔被害人杜某150万元,解除对符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的查封;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300万元,退赔被害人杜某150万元;依法处置符某某名下房子,将王某对该房产所占份额用于退赔被害人杨某、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