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宝仪)“凭啥我的征地款要打七折?”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东路法庭审理了一宗涉及“外嫁女”土地收益款分配纠纷案件。
据了解,王某出生在某村民小组,户籍始终未迁出,后嫁到他乡。王某未在丈夫家享受任何村民福利或集体分配权益,其承包地亦保留在原村民小组,并以该村民小组为单位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4年,某村民小组因征收集体土地获得收益款,村民会议决定外嫁女分配70%,外孙分配50%。
某村民小组以王某外嫁为由,拒绝足额分配。王某起诉至文昌法院。文昌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作为拥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婚妇女,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过程中,理应享有同等的权利。王某户籍出生后一直登记在该村民小组,不仅共同承包经营了村民小组的田地,至今仍是承包户的成员,在出嫁后并未在丈夫家所在地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无证据表明其已纳入城镇社保体系或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王某以该村民小组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与之相应的同等权益。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立即支付足额土地收益款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