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季)两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近日被澄迈县法院判刑。
2023年5月,被告人韦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银行卡及密码给他人使用,后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经统计,其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水547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诈骗的27.67万元。
2023年6月,被告人向某在没有核实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办理贷款,向他人提供其银行卡及密码用于刷流水,后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经统计,其涉案银行卡单向进账共137万元。向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银行柜台帮助将上述款项取现,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诈骗的18万元。
姜某报警后,2023年7月,韦某、向某经警方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向某主动赔偿姜某2万元,韦某主动赔偿姜某3万元,二人均获得姜某的谅解。
澄迈法院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以被告人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被告人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