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邻居家孩子袭击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王先生咨询:我隔壁邻居家的孩子精神方面有问题。有一天,我出门时遇到这个孩子,双方并没有任何接触和冲突,他突然从后面用针扎我头部,造成我蛛网膜下腔出血。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找谁赔偿相关的损失?
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你可找孩子的监护人来赔偿你的相关损失。
被侵权人有过错
举证责任谁担?
三亚赵先生咨询:行人坠入窨井受伤的案件中,被侵权人(行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请问,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侵权人有过错吗?如果侵权人无法举证,就不能认定被侵权人有过错吗?
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损害发生后,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由其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若管理人,即侵权人能证明行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当然这个证明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的认定标准。
没有教师资格证
能否网售教学视频?
海口毛先生咨询:我不是老师,无教师资格证,但很喜欢物理,想分享物理知识。请问,我有资格售卖自己的物理教学视频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因此,如果你从事物理知识教学,是需要教师资格证的。但如果你仅是学习分享,没有教学性质,则不需要教师资格证。
无资金交付证据
仅凭一份借据能否认定借款?
文昌卢女士咨询:我父亲去世后,有人持他出具的5万元借条,要求我们子女还款,但却无法提供资金交付的证据。请问,这样仅有一份借据的情况,能否认定借款?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对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仅有借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比如通过银行转账的记录等。如果没有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一方当事人主张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借款,一般来说,也必须要有取款记录等证据加以印证。如果欠缺相关证据,借贷关系很可能无法获得认定。
(李成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