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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8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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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经朋友介绍承包土地被“赚差价”15万元,法院——

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须返还

  ■本报记者 李成沿

  海口男子张某经朋友赵某介绍,向万宁市当地村民董某承包一块土地。双方谈妥后,张某通过银行向赵某转账45万元,委托其转交给董某作为土地承包费。然而,赵某仅向董某支付了30万元,剩余15万元迟迟未转付。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5万元及利息。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认定赵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一男子发现被朋友“赚差价”起诉对方

  家住海口市的张某因个人发展需要,准备承包一块土地种植经济作物。2024年3月,朋友赵某找到张某,称万宁市有一块土地现在正在找承包方,价格和位置都很合适。张某便和赵某一起前往万宁市查看了承包土地。张某对该块土地很满意,付给赵某2000元,让赵某去向承包土地经营权人董某商议土地承包事由。

  不久后,赵某告知张某,他已将承包土地的费用谈好,在签完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后,将45万元转到他的账户上,张某就可以在该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了。

  签完转让合同后,张某便将45万元转给赵某,如愿以偿地在该地上种植经济作物。此后,张某得知董某只收到了30万元,便找到赵某了解情况。赵某多次推脱,表示张某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就行了,不用在乎那么多细节。

  在多方打探下,张某得知赵某早就同董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将董某的土地对外进行转让,转让金额为34万元,多出来的钱作为赵某的中介费。张某得知后十分愤怒,本来以为是朋友帮忙,结果竟是朋友为了“赚差价”。他多次找到赵某,让赵某将多收的钱退还给他。可赵某还是一直推脱,到最后还玩起了“消失”。

  无奈之下,张某将赵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诉请赵某退还未支付给董某的剩余钱款15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须返还15万元

  庭审中,张某表示,他通过赵某向案外人董某转付土地承包费45万元,可赵某收到45万元转款后,只向董某转付了30万元,剩余15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仍不转付也不退还,已构成不当得利。

  赵某在庭上辩称,2024年年初,董某找到他,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将董某的土地对外进行转让,转让金额为34万元。转让达成后,多出来的钱作为赵某的中介费。2024年3月30日,张某与董某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董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董某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已经正常对土地进行使用,并且也享受到了政府部门的相关补贴。张某并未遭受损失,张某按照约定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载明的转让费用为45万元,张某也按照约定付出了45万元,在此之外并无多支付的情况出现,也正常对土地进行使用。而且,他与董某达成协议是他与董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张某无关。

  万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该案中,赵某作为张某与案外人董某达成土地转包并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介绍人,张某也向赵某支付了2000元的中介费用,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支付包括其主张的不当得利15万元在内的45万元,是双方之间达成的约定,即赵某收取上述款项具有合法的依据。但赵某占有15万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双方说法不一,但张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张某主张其损失15万元,所以主张赵某返还该款项,但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包费用为45万元,张某实际支付的也是45万元,张某对于承包案外人董某的土地也自愿花费45万元,张某并未多支出其他费用,所以张某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赵某不构成不当得利。万宁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朋友充当中间人“赚差价”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该案中,赵某打着给朋友“帮忙”的旗号,却从中“赚差价”,还因此闹上了法庭。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这种“赚差价”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不当得利不等于对方占便宜,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三是获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和受损均无法律上的依据。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尤其是“无合法依据”。若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如中介合同),即使金额有争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符雯妃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赵某同时跟张某、董某成立中介合同并以此“赚差价”,这样的行为从朋友角度来说虽有待商榷,但在法律上确实不构成不当得利。哪怕是赵某没有完全支付钱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应该是案外人董某来向赵某起诉索要剩余钱款。而且,张某与董某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如果土地未完全交付,应追究董某的违约责任,而非通过起诉中间人赵某索款。

  符雯妃提醒,在涉及中介服务、大额转账等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性质(如中介费比例),避免“朋友帮忙”变“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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