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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男子套取100万元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

法院认定为无效借贷

  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郭万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2023年7月26日,高某等人以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名义与男子陈某某“合作”,陈某某仅需入股150万元,3个月后既能收回全部本金,还能获得100万元的“利润”,其间不需要陈某某参与任何的经营管理,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面对如此“快速来钱”又没有亏损风险的好事,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陈某某先后向高某等人“投资”共计130万元。但“合作”期限届满后,高某等人未能如约支付本金及“利润”,在陈某某等人的多次催讨下,高某等人于2024年1月9日向陈某某转账20万元,剩余款项仍未能支付,最终陈某某将高某等人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详细阅卷与审查,发现该案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出资方可谓是毫无投资风险,既不用参与经营管理,又不用承担亏损,短期还能拿回本金和高额利润,完全不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一合作的基本特征,而这种出资后不参加经营管理,到期收取本金和固定利润的行为,反倒是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名为合作协议实质为借款合同。在诉讼中,陈某某自称约有50万元投资款系银行贷款。为查明投资款来源,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银行流水明细,发现陈某某130万元投资款中属于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竟高达100万元,而属于其自有资金的仅有3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某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后转给高某等人的行为系无效借贷行为,不受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护。鉴于高某等人并不清楚陈某某“投资款”中有100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其对借款合同无效并没有过错,故除了陈某某自有资金30万元的借款外,高某等人仅需返还100万元转贷款的剩余本金及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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