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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城镇户口居民和村民小组签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法院判合同无效

维护农户合法权益获送锦旗

  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 赵娜)近日,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潘女士将一面锦旗送到案件主审法官叶玉华手中。

  据了解,2004年,罗某东家庭承包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的5块土地,共4.15亩,承包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30年,承包方式为家庭用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罗某东、罗甲、罗某东母亲、陈某。2016年,罗某东的母亲去世后,村民小组将涉案土地分为3份,分别承包给罗某东家庭、罗甲家庭、陈某家庭。

  罗某东妻子潘女士认为,陈某是城镇居民、国企干部,其户口已迁出村集体,其和女儿罗乙、罗某玲均为城镇户口,并不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不应享有基于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特殊保障,早已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可能在2016年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时获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潘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村民小组与陈某家庭(具体成员为陈某、罗乙、罗某玲)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支持潘女士的诉讼请求。潘女士不服,上诉至省二中院。

  省二中院查明,2016年9月29日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时,陈某、罗乙、罗某玲的户籍地为乐东县城,2018年10月24日陈某、罗某玲将户口迁至该村,罗乙的户籍地址仍为乐东县城。潘女士称丈夫罗某东不同意分割土地,也从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村民小组负责人罗某文在二审中述称,涉案3份合同系陈某、罗甲等人去村民小组要求换签的。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土地系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在罗某东母亲去世后,农户内成员要求分户,应由农户内部全体共有人自愿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村民小组与罗甲、陈某等人,在未经罗某东、潘女士及其子女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土地一分为三,分别签订承包合同,且罗甲、陈某当时均属于城镇户口,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案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非有处分权的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侵害了真正以案涉土地为生产资料、生存保障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故案涉分户分别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省二中院遂依法予以改判,支持潘女士的上诉请求。

  该案审结后不久,叶玉华从省二中院调至洋浦法院任职。为了感谢主审法官的公正判决,潘女士带着儿子专程从乐东赶到洋浦,将锦旗送到叶玉华手中,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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