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李雪)社会生活中,契约精神贯穿于各类交易与服务关系里。一旦有一方不履约,便会对各方权益产生影响。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王女士提起上诉,省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2014年5月,王女士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在签约当日,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装修款项。2018年1月,房屋交付。同日,王女士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此开始接受物业服务,王女士按约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三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然而,到2021年初,王女士以开发商于2018年交付的房屋未达装修标准,房屋仍属“半成品”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将王女士诉至文昌法院。
经调查,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王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约定,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毛坯房,已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装修公司的装修进度与物业服务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证据表明,物业公司切实履行了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是王女士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主要合同义务。
文昌法院判决支持物业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判决作出后,王女士提起上诉,省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