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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摩托车上路

五指山市一男子醉驾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杨春梅 通讯员王烁)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五指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单位3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经查明,2024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在五指山市通什镇的一村庄内饮酒,于当日21时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燃油车)往市中心方向行驶,途经环市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汪某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内,经鉴定,汪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7mg/100mL,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悔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基础上,法庭对被告人当庭宣判,现场宣判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旁听人员全程认真观摩,直观感受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庭审结束后,法官针对该案以案释法,强调“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不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特别提醒,公职人员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因违反政务纪律而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风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安全。

  据悉,此次公开旁听庭审活动,起到了以案释法的目的,也为旁听的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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