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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海马酒

海口秀英法院判商家十倍赔偿消费者

  本报讯(记者陈敏)海马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以海马为噱头进行销售。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三无”海马酒的案件,依法判决商家十倍赔偿消费者。

  张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咨询购买特产事宜,经陈某某推荐鱼胶、海参等海鲜产品后,张某主动提出购买海马酒。随后陈某某向张某发送海马酒视频展示商品,张某遂订购两瓶并支付700元货款。当日陈某某通过快递发货并按张某要求提供商品发票。

  收件后张某随即拍摄开箱视频,认为此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属“三无产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马是禁止添加的原料。此外,海马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交易。张某以上述情况及饮后出现不适症状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海口秀英法院查明,涉案海马酒确未标注法定产品信息,商家亦未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未对购买者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秀英法院最终认定商家销售行为构成违法,依法支持十倍赔偿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7000元。

  法官介绍,案件中,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商品不因消费者交易动机免除责任。此次判决通过司法激励引导消费者成为市场监督的一分子,以严格责任倒逼生产经营者建立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推动行业整体质量提升。确立“违法必究”的司法导向,有效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失灵现象,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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