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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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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公司傍名牌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2万元

成立在后应合理避让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报记者 杨晓晖

  编者按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本报聚焦日常生活消费,梳理典型维权案例,深度剖析消费陷阱,挖掘司法维权深层价值,为消费者提供实用的消费建议,让我们共同守护公平有序消费环境,捍卫消费者权益。

  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字样的标识,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厘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明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两公司为“雨虹”商标对簿公堂

  北京雨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雨虹)成立于1998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防水材料制造等。

  据了解,北京雨虹是中国防水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北京雨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取得了第7917804号“YUHONG雨虹”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而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6月6日。

  2023年7月11日、12日,北京雨虹提取了电子数据。根据电子数据显示,海南雨虹以北京雨虹的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

  海南中天雨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雨虹)成立于2011年8月24日,经营范围为防水保温材料等。海南雨虹自2020年起,曾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申请注册“中天雨虹”商标,暂未获得注册通过决定。

  北京雨虹认为,从海南雨虹开展的经营活动可以看出,两者经营范围有重合,海南雨虹与北京雨虹具有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

  “海南雨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企业名称、经营活动中使用含‘雨虹’等字样,误导了公众,明显有攀附之嫌。”北京雨虹认为海南雨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5月,北京雨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海南雨虹停止使用带有“雨虹”字样的企业名称,立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雨虹”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等,同时登报道歉。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面对北京雨虹的指控,海南雨虹表示,不同意撤销“雨虹”的字样。

  在庭审中,海南雨虹辩称,该公司并没有拿商标去做任何虚假宣传以及广告营销,且海南雨虹是合法经营,材料只是在工地上做施工使用。

  对于北京雨虹所提出的登报道歉,海南雨虹认为,该公司卖的是自己的品牌产品,并未对北京雨虹带来任何负面影响,也未卖过北京雨虹的产品。

  海南雨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承办法官介绍,在该案中,海南雨虹于2011年8月24日成立,而北京雨虹在海南雨虹成立前,就已经取得了“雨虹”的企业字号,北京雨虹提交的获奖情况、媒体报告可以证实北京雨虹在我国的建筑材料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海南雨虹作为成立在后的同行业竞争者,对北京雨虹‘雨虹’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认知度理应知晓,应作出合理避让。”承办法官介绍,海南雨虹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中天雨虹”商标均未获得通过,对该案成诉也应作出预判。

  “而且,海南雨虹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了‘雨虹’的字样,在经营活动中也使用该名称,且经营范围与北京雨虹重叠,两者均为防水材料,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承办法官表示,在客观上,相关公众也容易对两者产生不当联想,这就损害了北京雨虹的利益,海南雨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海南雨虹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2万元

  对于北京雨虹诉请海南雨虹立即停止、变更企业名称,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北京雨虹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的多少,法院认为,北京雨虹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海南雨虹侵权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该商标的知名度,海南雨虹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性质、经营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海南雨虹赔偿数额为2万元。

  “该案中,不存在海南雨虹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对于北京雨虹要求海南雨虹登报道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承办法官介绍,法院最终判处海南雨虹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雨虹”字样,并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雨虹”的字样;同时向北京雨虹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说法: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对此,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介绍,作为经营者,要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行为,即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混淆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虚构产品功效、伪造用户评价、抽奖金额超法定限额等行为,均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若是被同行恶意“搭便车”,遇到不正当竞争怎么办?刘瑾建议,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等手段固定证据,为后续的法律行动打下基础。同时,要明确侵权主体,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侵权方的详细信息,为提起诉讼做好准备。还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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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购买原木家具发现“货不对板”,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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