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同样是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海口男子周某擅自采伐已购买的橡胶树和苦楝树后,一样触犯了刑法。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但是和魏某某不一样的是,周某还补种了530株树苗。
滥伐林木125株,补种马占苗木530株
2023年11月,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的周某以5000元的价格向丁某购买了种植在云龙镇某村坡地的橡胶树和苦楝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工人用油锯将上述购买的林木砍伐,砍伐过程中被林业工作人员制止。
经鉴定,被采伐的涉案地块为林地,面积约3.47亩,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砍伐橡胶树共计102株、苦楝树23株,活立木总蓄积量为25.4461立方米。
2024年3月6日,周某与海口市琼山区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补植林木协议书》,对砍伐的树木在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辖区的土地范围内进行补种马占苗木530株,已经海口市琼山区林业局验收合格。
构成滥伐林木罪,主动投案获轻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发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琼山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法官国珺介绍,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法院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过程中,会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通过原地补植、异地修复、认购林业碳汇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情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
该案通过追究滥伐林木者的刑事责任,表明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林木采伐,告知人民群众应当依法依规申请采伐许可,避免侥幸心理。同时,周某与海口市琼山区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补植林木协议书》,补种马占苗木530株,已经海口市琼山区林业局验收合格。法院充分考虑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通过异地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等情节,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依法适用缓刑,体现贯彻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