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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女子购买重大疾病保险7年后被保险公司退保,起诉保险公司败诉

“带病投保”违反诚信原则

  潘德刚 制

  ■本报记者 李成沿

  家住三亚的女子谈某在某保险公司买了7年的医疗保险,可是在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谈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签署解除合同协议退还了谈某购买医疗保险的所有费用。谈某多次和某保险公司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决谈某败诉。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经过:女子“带病投保”,7年后理赔时被拒

  2017年6月,谈某看到了相关医疗疾病保险的宣传,便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A款、附加轻症B款疾病保险,一年为一期,每期保险费为1102元。谈某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订立了保险合同后,谈某每年支付相同金额续保,某保险公司也都接受。7年后的2023年,谈某因为糖尿病伴多发病症冠心病PCI术后等疾病入院治疗。谈某出院后,便收集了医疗资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医疗理赔。

  某保险公司通过谈某的医疗材料发现,谈某在7年前购买保险前就已经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病、高血脂病、痛风等疾病,而这些疾病正是谈某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A款的拒保疾病。根据某保险公司保险告知条款,身患这些疾病的人群不能购买重大疾病保险A款,如果身患这些疾病则只能购买更高级别和规定更为细致的医疗疾病保险。

  某保险公司便以谈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了谈某的理赔。谈某气愤不已,想着当时购买保险就是为了给自己一个安心保障,结果理赔的时候却是一场空。之后,谈某和某保险公司多番交涉。某保险公司提出和谈某签订协议,要求约定某保险公司将谈某7年来购买保险的保险金共7714元全数退还给谈某,双方保险合同解除。因为理赔无果,谈某想着及时止损,便签署了协议。协议签署后,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7714元全额退还给了谈某。

  随后,谈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诉求法院支持医疗疾病保险合同成立,某保险公司应赔付自己的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解除保险合同协议有效

  庭审中,谈某表示,她和某保险公司协议书的内容剥夺了自己的主要权利,属于格式条款,即便成立也是无效的,通过该协议书的内容明显可知该协议书具有欺诈性质,所用的字眼均为保证金给付,关键部位是手写,未经自己的确认。在协议书无任何效力或者无效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谈某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案涉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

  某保险公司代表辩称,谈某在投保前多次住院,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2017年住院时被确诊为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痛风病史十余年,但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其隐瞒的病史与其申请理赔的疾病具有因果关系,谈某“带病投保”,具有明显的道德风险,违反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双方签署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及时履行了相关义务,而谈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其既往病史,具有明显的道德风险,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23年9月11日达成合意,某保险公司向谈某退还保险费,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双方就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达成一致,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而且谈某声称协议剥夺了自己的主要权利,但是根据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疾病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一旦被发现带病投保,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自始无效,投保人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所以谈某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

  三亚城郊法院依法判决谈某败诉。谈某不服,以其不知情自己患病为由提起上诉,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有症状但未确诊也可能属于“带病投保”

  在该案中,谈某因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身患有相关疾病而购买医疗保险,导致理赔失败。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避免发生这样的情况?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带病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健康状况,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投保前有症状但没有确诊,通常需要告知保险公司是否有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或存在未确诊的症状。如果隐瞒这些信息,即使没有确诊,也属于带病投保。

  符雯妃表示,如果只是在生活中感觉身体不舒服,并没有去医院检查,这种情况并不算是带病投保。毕竟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认定,是来自专业医学机构的医学鉴定的。例如,被保险人患有严重的慢性病,即使没有住院记录或门诊记录,但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体检记录中有该疾病的记录,或者医保购药记录中有购买治疗该疾病药品的记录,这也被视为带病投保。因此,生病与之前住院是否有直接关系,并不是判断带病投保的唯一标准。

  符雯妃提醒,在购买医疗疾病保险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故意隐瞒已患有的疾病或慢性病,那么在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因此,无论生病与之前住院是否有关,被保险人都应该在投保时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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