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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3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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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初三女生与父亲发生冲突后离家出走引关注,心理专家和律师提醒家长们——

安全教育和及时沟通很重要

  ■本报记者 王巍

  近日,海口一名15岁的初三女生与父亲发生冲突后负气离家出走4天,家人万分焦急寻找未果,所幸,警方成功将孩子寻回。

  近年来,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今新学期伊始,正值孩子与家长容易发生冲突的时期,如何预防处理孩子动不动就要离家出走这一情况?记者连日来采访了部分家长和专业人士。

  记者调查:

  有不少家长称 孩子数次提到过离家出走

  陈先生的女儿今年在海口某中学读初三。2月13日晚上,陈先生看到女儿还在玩手机,便着急地提醒她开学在即,希望女儿把手机交给父母保管,并着手准备开学物品。女儿却以查资料为由,拒绝了父亲的要求。

  次日清晨6时许,陈先生发现女儿不在房间,只留下一张纸条。纸条上,女儿称觉得父母管教太严格,想出门透透气。2月14日晚,女儿依然未归,也联系不上。陈先生急忙赶到派出所报警。在警方成功将女孩寻回后,陈先生感慨,今后要改变与孩子的相处模式,不会再给她压力。

  “我批评、教育儿子,儿子曾多次表示不满。”海口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平时孩子的妈妈比较溺爱孩子,自己也是正常教育孩子,但是孩子经不住批评,还威胁自己,要是再批评他,他就要离家出走。

  在采访中,不少家长表示,自己的孩子或多或少都提出过“离家出走”。

  “这个寒假期间,因女儿不好好写寒假作业,她爸爸打了她一下,她第二天早上就离家出走了。”海口市民赵女士表示,女儿生气出走后,家人很快就在家附近寻找到了孩子,但是事件发生后,作为家长,他们也认识到,孩子出现问题前,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苗头。在日常相处中,不断积累的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就容易引发大问题。除关注孩子学习外,还应多与孩子进行交流互动。

  背后因素:

  家庭、社会、心理 等多方面因素所致

  对此,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家庭教育讲师团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陈正发表示,青少年离家出走情况时有发生,这背后有多种因素所致。

  首先是家庭因素。未成年人离家出走,大都因父母跟孩子沟通不畅有关。严格的管教、过高的期望以及家庭内部的冲突,让孩子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与束缚,从而产生逃避心理。其次是社会因素。在社会竞争加剧、价值观多元化的现实情况下,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遇到更多的困惑与挑战,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归属感或成就感时,便可能选择离家出走、逃避现实。再次是心理因素。在青少年时期,孩子可能会因为自我认知的混乱、情绪调节能力的不足或人际关系的困扰而产生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当这些情绪无法得到有效疏导时,离家出走便成了一种极端的行为表达。

  对于未成年孩子离家出走,陈正发表示,父母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处理:表达关心与理解。在找到孩子后,首先要表达对孩子的关心和理解,让孩子感受到家长的担忧和爱,抚慰孩子的心灵;深入了解原因。通过与孩子沟通或请孩子信任的人进行疏导,深入了解孩子离家出走的具体原因,了解孩子到底遇到了什么困难;引导孩子理性表达。告诉孩子遇到问题时,离家出走并不是解决办法,应该学会用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需求和不满;给予孩子空间。如果孩子目前和父母的沟通障碍大,还没过冷静期,可以给孩子一些时间和空间,等孩子冷静后再进行交流;改变教育方式。家长应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避免过度溺爱或严厉惩罚,找到适合孩子的教育方式,比如通过引导、鼓励来激励孩子。

  每个孩子的情况都不一样,父母在疏导孩子时,要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和性格来采取合适的方法。

  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父母要承担相应责任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男表示,未成年人离家出走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家人及亲属发现后,应当及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立即进行处理,不需要等待24小时。这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在离家出走时,被他人拐卖。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属于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教育。胡亚男表示:“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在辨别是非方面会认知不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因此,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家庭保护、司法保护。”

  另外,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家庭责任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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