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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造谣诽谤他人,在业主群发送几千条侮辱性语言……

网络“毒舌”,看看后果有多严重

  潘德刚 制

  ■本报记者 麦文耀

  在网络社交日益发达的今天,微信、抖音、微博等平台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重要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结的一起名誉侵权执行案引发广泛关注,被执行人被要求在微信群里向申请执行人公开道歉,该案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网络造谣、诽谤乱象的有力警示。

  为此,记者梳理我省相关名誉侵权案例,并就此采访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厘清各类名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问题,深入了解随意造谣、诽谤、辱骂他人的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上恶意诬陷他人

  两人被判公开道歉

  去年7月,陵水黎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槟榔苗被破坏事件。胡某发现自家槟榔树苗被人为无故破坏后,便使用抖音账号发布了一条视频,称何某(化姓)砍了她家的槟榔苗。因当时砍槟榔苗案件仍在侦查中未明确砍树人,何某认为胡某在抖音上虚构事实,并以此贬低了其人格、破坏其名誉,遂向陵水法院起诉。

  陵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与何某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最终判决胡某在其抖音账号首页以不屏蔽任何人的形式,置顶向何某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致歉声明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日。

  无独有偶。在儋州市人民法院此前执行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中,高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侮辱和人身攻击李某的内容。该内容发布后,引起了高某抖音朋友圈的“围观”,引发了635条评论。李某感觉名誉权受到侵害,遂向儋州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儋州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高某在其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内容并保留7日,以消除影响,恢复李某名誉。

  “在这两起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均判决侵权方公开道歉,未施加其他处罚,这一判决结果有着严谨的法律考量与现实依据。”刘瑾认为,从侵权情节与后果来看,两起案件虽构成名誉侵权,但尚未达到需施以更严厉处罚的程度。相较于一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侵权行为,这两起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集中在抖音平台的特定群体内,且未产生明显的物质损失。

  刘瑾表示,公开道歉这一处罚方式,既能对侵权方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认识错误,又能切实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恢复其名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故而法院作出仅公开道歉的判决。

  两业主持续辱骂诽谤邻居

  被判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前不久,三亚市天涯区某小区的李某、张某因对王某投诉小区违建行为不满,在小区业主群多次辱骂、诽谤王某,传播王某肖像照片,7天内发送多达几千条侮辱性语言的信息,给王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遂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警方介入后,对李某、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李某、张某仍不知悔改,仅消停了3个月,又开始继续辱骂、诽谤王某,并在小区拍摄王某视频上传到多个业主群。此外,张某还到王某家门口蹲守,敲门、大声呼叫王某姓名、恶意制造不实言论并拍摄视频发布在业主群。

  因此,王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张某,要求两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视频、在业主群和省级媒体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最终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诉求,判决李某、张某在业主群道歉,并酌情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记者注意到,这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和陵水、儋州两起案件判决存在细微区别,除了要求2名被告公开道歉外,还需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案例体现了长期、持续性的侮辱诽谤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严重精神伤害,以及法院在认定名誉侵权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责任判定。”刘瑾认为,李某、张某在业主群这一相对特定但又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网络空间,以及小区内的线下行为,多番对王某进行侮辱诽谤,主观恶意明显,且长时间、多形式的侵权行为致使王某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刘瑾表示,法院判决二人在业主群道歉,是基于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该群,针对性恢复王某名誉,而赔偿精神损失费则是根据侵权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为受害人提供合理救济。

  网上侮辱英烈

  一人触犯刑法获刑7个月

  刘瑾在采访中表示,有个别侵害名誉权案件,仅仅是公开道歉和金钱赔偿恐“难平众怒”,严重时最高可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6日,罗某某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5月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案例表明,对于特殊群体如英雄烈士,其名誉荣誉受到更严格的法律保护……”刘瑾认为,英雄烈士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他们的名誉荣誉不仅关乎个人,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情感。罗某某为博眼球发布侮辱英烈的言论,严重伤害了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对英烈的敬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刘瑾表示,法院的判决不仅给予其刑事处罚,还要求在权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体现了法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和英烈的尊严。 同时,也警示公众要敬重英烈,铭记历史,任何诋毁、侮辱英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刘瑾提醒,无论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以事实为依据,理性表达观点,共同维护健康、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有个别侵害名誉权案件,仅仅是公开道歉和金钱赔偿恐“难平众怒”,严重时最高可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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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造谣诽谤他人,在业主群发送几千条侮辱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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