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蒙职宇 通讯员王庆祥)近日,屯昌县人民法院以解除合同打破双方“僵局”,妥善审理一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优化辖区法治营商环境。
据了解,2011年河南某集团公司与屯昌某农场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约定河南某集团公司出资金7.04亿元、屯昌某农场出土地300来亩,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完成设计等前期工作后,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项目恢复运作后,又因征地拆迁、建设资金、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迟迟无法开工建设。河南某集团公司遂以屯昌某农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屯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屯昌某农场退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屯昌某农场则抗辩称未能开工是河南某集团公司未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等原因造成,不同意解除合同。
屯昌法院审理中发现,项目推进迟,有拆迁安置工作进展缓慢、相应金额的建设资金未落实等原因,并非单方责任,屯昌某农场未构成违约。但考虑到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继续僵持给双方造成损失,屯昌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由屯昌某农场将账上的投资款1600余万元退还给河南某集团公司。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据介绍,屯昌法院在对房地产等涉营商环境案件的审理中,注重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商的平等保护,致力于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该案中,屯昌法院转换思路、另辟蹊径,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解除合同打破双方的“僵局”,让双方轻装再出发,继续为屯昌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