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林若昆)两男子陶某某、郑某在儋州海花岛水上乐园游玩时拽走他人首饰并销赃,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审理,以抢夺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4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到水上乐园,乘他人游玩时,拽走他人脖子上的金项链等贵重物品后趁机逃离。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一条足金项链价值5016元。另外一条金项链因鉴定要素不详未能作出价格认定。此后,被告人陶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先后5次到水上乐园伺机作案。郑某还帮助陶某某将抢来的金项链进行非法售卖,得款8562元。
同年5月,陶某某、郑某二人再次来到水上乐园,将他人佩戴的金项链拽走时被当场发现,其中,郑某被当场抓获,陶某某见状伺机逃离现场。当日,陶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抢夺的一条金项链价值2072元。
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均为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对陶某某、郑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