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君 黄赟
近日,在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门前,一名头发花白的老人拿着一封信,似是在等人。
“汤法官,我在这里。”看到穿着制服的熟悉身影,老人一下就认出了承办法官汤璇。老人拿出了一封亲手书写的感谢信,激动地交到汤璇手中。
老人是一宗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秀英法院在接到案件后积极延伸职能,用心用情积极疏导受损感情,在实质化解纠纷中彰显出司法温度。
老人称有遗嘱,房屋也无法过户
这起案件的争议房产承载着两代人的记忆。
当事人逄女士与巴老伯再婚相伴十余载,二人琴瑟和鸣。逄女士在婚后悉心照料巴老伯,于是巴老伯做出遗嘱将唯一的房产赠予逄女士。而巴老伯与前妻育有四个子女,子女们面对父亲的选择,也都遵从父愿,不仅没有阻拦,还配合父亲办理了放弃遗产的公证。
但当巴老伯溘然长逝后,逄女士与继子女们因房屋过户问题陷入僵局。
原来,四名继子女中有一人长居省外,一人定居澳大利亚,来琼配合办理过户确实不便。逄女士费尽周折,多次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均遭拒,无奈只能将4名继子女诉至法庭,要求4人协助过户并承担近1万元的诉讼费。
“接到案件后,我们开始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是由于其中一名当事人定居国外,逄女士也没有其的联系方式,所以我们在联系、送达时,也费了一些工夫。”汤璇告诉记者,大家做了很多工作,最终才联系上4名被告。
由于一名当事人在国外,汤璇便使用了ODR涉外民商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对当事人进行了视频认证产,并进行电子送达。
“在和当事人沟通时,我们了解到,逄女士之所以急着将房屋过户,是因为自己年纪大了,不太能自主生活,所以急需物质保障,想要将房屋出售。”汤璇介绍,涉外案件与普通案件的法定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不同,所以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需要尽快审结。
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庭前沟通,汤璇了解到双方其实并无太大矛盾,根源在对于公证遗嘱效力和产权转移条件存在认知偏差。继子女认为已经办理了赠予和放弃等有关事项的公证,房产已经完成了产权转移,继母的起诉实属浪费司法资源,且有故意挑起家庭矛盾之嫌疑,并认为诉讼费用不该由自己承担。
“误会的症结就在这里。”汤璇介绍,遗嘱的生效并不意味着房产可以自动过户到指定的继承人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进行继承权公证,提供死亡证明、遗嘱文本或是所有法定继承人关于房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未经法定程序,房产不能直接过户。”汤璇介绍。
法官判决书附言感人,案结事了
在汤璇对案件的全貌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在其核对证据原件时,一封巴老伯手写的遗书映入眼帘。
“这封遗书显示出巴老伯生前是个有涵养、对子女教育颇为注重的老人。看到这封遗书时,我想到双方诉辩材料中充斥着充满误会的指责,所以我意识到,这不仅是一起继承案件的审理,更是重组家庭情感纽带的修复工程。”汤璇说。
在办完一系列流程后,案件如期开庭,因为难度不大,法官很快作出判决,判决4名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诉讼费用9800元由4名被告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4名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判决末页,汤璇的一份简短附言,向4名被告人对诉讼费的承担疑虑进行了解释。
“本案非原告恶意诉讼,巴老伯生前立下遗嘱,可知其心忧原告晚年无依。在巴老伯多种老年病缠身的情况下,原告日复一日地悉心照料尽其妻子之责,使得巴老伯安享晚年,而其中艰辛,唯其自知。如今斯人已逝,老人生前所爱的家人对簿公堂,实非其之愿见。纠纷可判,但心结难解,承办人衷心希望双方可以真诚沟通,冰释前嫌,得失不在一时,人生也并不漫长,坦然常有欢愉,宽让始得心安。”附言中,汤璇还提及巴老伯的遗愿,期盼双方可以消解心结。
判决作出后,汤璇还给各个当事人通过电话进行释明,告知4名被告为何逄女士不能凭借遗嘱自行办理过户。判决送达后,4名被告纷纷给法官打来电话,表示不再上诉。
“当事人需要的不仅是裁判,更是被理解、被指引的司法关怀。所以结案不是终点,而是亲情重建的起点。”汤璇认为,司法者在审理过程中,除保证办案公正外,还要尽可能关注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让胜诉者和败诉者都能感受到公平,司法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