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为了生意周转,三亚的胡先生向张女士借了20万元。借款到期后,胡先生无力归还全部借款。张女士将胡先生和林女士夫妻俩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林女士觉得委屈,表示她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不应该由她偿还。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经过:男子借款无力归还,夫妻双双成被告
2022年3月24日,胡先生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出具一张《借据》,约定每个月付利息6000元。胡先生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因胡先生未偿还借款,张女士向胡先生催债。2024年2月26日,林女士得知丈夫借款一事后,向张女士发送微信文字表示,自己能力有限,愿意在三年内分期还清借款。胡先生在偿还1.5万元后,便未再还款。因沟通未果,张女士将胡先生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胡先生承诺从2024年6月起,每个月月底前还5000元,分37个月还清18.5万元给张女士。此后,胡先生仅还款5000元,剩余18万元未偿还。
因追讨欠款未果,张女士找到林女士继续追讨欠款,并表示再不还钱,就起诉至法院,让法院判决胡先生和林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林女士表示钱不是她借的,觉得很委屈,不愿还款。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胡先生和林女士夫妻俩一起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林女士辩称,她不认可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借钱时她没有签字,借条上只有胡先生的签字,她是在张女士上门讨债后才知道借款一事,该笔借款不应该由她来偿还。此前,因张女士上门催债,胡先生也认可该笔债务,她出于人道主义,才一起商量怎么去帮他还清借款。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在与林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意经营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店铺经营,并出具《借据》,虽林女士未在该《借据》上签名,但在张女士向其催债时,林女士与张女士确认了胡先生的债务,并表示愿意在三年内分期向张女士还清借款,即林女士知悉胡先生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的事实且进行了追认,应认定该债务为林女士与胡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应与胡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张女士请求确认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胡先生欠张女士的借款为胡先生和林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林女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笔债务是林女士与胡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与胡先生共同向张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另一方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欠条上仅有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男介绍,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胡亚男表示,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对外个人债务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胡亚男指出,在该案中,胡先生与林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意经营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店铺经营,该笔借款系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林女士在知悉该笔借款后对胡先生的债务进行了追认,因此应认定该债务为林女士与胡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应与胡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