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陈雨露)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2年,原告卢某与被告吉某二相识并同居,次年5月生育长女,2004年12月生育次女,2006年4月生育儿子吉某一。2010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随着矛盾日益尖锐,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长女、次女由原告卢某抚养,长女、次女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儿子由被告吉某二抚养,儿子的抚养费由被告吉某二自行负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被告吉某二有探望孩子长女、次女的权利,原告卢某有探望吉某一的权利,原告、被告有相互协助探望的义务。该判决已于2014年4月生效。
判决生效后,尽管父亲吉某二是其儿子的直接抚养权人,但其儿子并未跟随吉某二生活,而是一直跟随卢某生活,吉某二未尽到抚养义务。因卢某独自一人抚养3个孩子生活存在困难,故原告卢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其他事由而消除,尽管判决被告吉某二抚养儿子,但是其儿子一直跟随母亲卢某生活,吉某二作为父亲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其间共计106个月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综合吉某二的履行能力、孩子的需求以及海南物价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吉某二负担其儿子的抚养费5.3万元。